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 扫码分享 ] 发布时间:2017-02-24 09:37 查看:8106 来源:

川办发〔2017〕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揭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立足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法规政策与四川实际相结合。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资国企改革新政策,又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加强监督与改进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地位,增强监督力量,强化监督作用。针对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成果应用力度。
  坚持继承与探索创新相结合。继承监事会行之有效的做法、方式。结合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鼓励监事会工作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既加强支持保障,又提高工作要求标准。对履行监督职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
  (三)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能职责。监事会是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监事会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资料;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理顺监事会与相关单位关系。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3个平台,实现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监事会对省属国有企业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利,依法依规由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除外。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并结合自身职能为监事会依法依规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国有企业及董事会、经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加强监事会管理机构建设。监事会管理机构承担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监事会与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关系,承办政府交办事项,开展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行政保障等工作。依法确定监事会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级别、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理顺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三、进一步健全监事会监督工作机制
  (六)明确监事会监督工作重点。监事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内控建设等情况,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立体化监督体系,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
  (七)建立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对于省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要监督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告”“报告直通车”制度。监事会开展年度集中监督检查,逐户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八)建立监事会履职记录制度。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监事会成员每星期驻企业时间、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发表监督意见、开展监督检查、提交监督信息、提交检查报告等情况。履职记录情况作为对监事会及成员开展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参考。
  (九)建立双轨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务员专职监事与市场化选聘专职监事相结合的监事会双轨运行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监事会,弥补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督工作效率。
  (十)建立检查移交整改机制。监事会负责检查与揭示企业问题和风险。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问题和风险分类并移交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促企业整改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企业是整改问题和风险的直接责任主体。
  (十一)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对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在国资监管网络平台上实行“一企一公开”,或者按类别和事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事会成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与监督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可量化的监事会及成员,予以表扬。对于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监事会及成员,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等责任。
  (十三)建立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国资、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监督工作支持配合协作机制,多种监督力量应当相互提供工作支持配合,节约监督资源。
  (十四)完善企业支持配合检查机制。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有关部门承担监事会工作职能。企业召开各种重要会议,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参加,并送达会议文件资料。根据监事会要求,企业应当提供财务会计、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资料,以及提供其他必需的支持与配合。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成果应用力度
  (十五)国资监管机构用好监事会监督成果。把企业对监事会发现问题和风险的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目标考核。把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作为选拔、考核、调整、任免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要参考。对部分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监事会应及时移交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深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十六)相关部门充分运用监事会监督成果。审计、监察、人事等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充分重视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监督资料。
  (十七)强化企业问题整改落实。对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建立整改责任制,设立整改台账,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建立约谈机制,对整改不力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或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八)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涉及监事会的各种问题和事项,为监事会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把支持监事会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强化协调,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取得成效。
  (十九)加强监事会履职保障。依法合理设置和确定监事会的机构编制、职务职级待遇。监事会履职所需财政经费,应当给予足额保障。监事会办公场地、开展境外资产检查等工作必需的条件,相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十)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严格任职资格和条件,选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等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监督、廉洁自律的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监事会成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外部监事制度。建立外部监事人才库,主要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
  六、其他
  (二十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立、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在下属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立、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市(州)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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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